那些部门有权测绘商品房的面积
有权测量商品房面积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根据不同情况和时间,有以下单位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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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于破土动工时间,可委托省或国家认定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开发商卖给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的时间开始计算。
2.其重新测量和鉴定费用由原测绘单位负担、各地归口管理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的单位不尽相同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房产测绘成果在《房产测量规范》房产面积三级精度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经鉴定,有以下单位可以进行测量:1,房地局测绘大队2,勘测院所3,属的房产测量所4,测绘局5,国土资源管理局。
房产证办理前的房屋测量是第三方还是房产公司
商品房的产权面积不是房产公司测量,而是由城建局产权处的测量机构派专业人员实地测量。
测绘一定要交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房屋测量一般步骤
(1)基础测量。首先,测绘人员利用测绘仪器,对测区布设房产平面控制点,进行平面控制测量。其次,测绘人员依据房产平面控制点,对测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绘制1:500房地产总平面图。
(2)外业项目测量。测绘人员依据房地产总平面图和房屋竣工图,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实地测量,分幢逐户丈量记录,调查房屋权界、共有部位,采集房屋内、外部各类边长数据。房产测绘要求当事人现场配合,指认产权界限、共有面积。
(3)内业绘图、测算面积。测绘人员依据外业测量采集的各类边长数据,利用计算机绘制房产平面图,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
(4)质量检查验收。测绘人员将测绘成果提交质量检查部门,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5)出具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转交产权登记部门用于房屋产权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测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占有、使用、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取得、转让、变更房屋产权和设定房产抵押权、典权,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证件齐全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第六条 权利人(申请人)按下列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二)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三)权利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代理人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七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或者文件:
(一)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
(二)人防工程申请权属登记应当出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通知单》;
(三)房屋所处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
(四)依法拆除的房屋由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五)房产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提交《赠与合同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房产继承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第八条 因房屋权利人下落不明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管房屋代管期满,代管人可提请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记。第九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为登记并统一管理:
(一)由国家、省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其他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第十条 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
(三)被拆除或已经灭迹的;
(四)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3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测绘必须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自愿、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办理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一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市辖各区的房屋登记。
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所属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布房屋登记的时限、程序、登记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所需材料等,设置导示服务标识。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即时办理、集中受理、现场办公和统一颁证等措施。第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第八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利来源证明等材料。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与原件效力一致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第九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
(四)有本条例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灭失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
(八)预售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就不同登记事项向房屋登记机构一并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可以一并受理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者认证的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登记材料,根据不同登记申请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记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且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应当列出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明细,并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必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形式要件。第十五条 用于申请登记的房屋测绘报告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依照国家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量后形成,并且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等房屋状况。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房屋登记机构不得指定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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