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报告书
房产测绘报告书测绘资质年终报告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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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2、测绘成果计算书(封面)
3、测绘项目说明书
4、房产功能区面积汇总表
5、房产套内面积计算表
6、公用面积计算表
7、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
8、公用分摊方法及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详细列表
9、计价表
10、房号编排示意图
11、套内及公用建筑面积位置示意图
12、分(层)户平面图
[委托单位]:
贵公司委托测绘资质年终报告我公司测绘测绘资质年终报告的座落于[座落]的房屋测绘资质年终报告,经测绘资质年终报告我公司现场实地勘测,并按《房产测量规范》(GB / T17986-2000)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要求进行了房屋面积测算,具体成果详见《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
[测绘单位]
[日期]
参考资料:房产测绘
房产测绘报告怎么看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的测绘摘要应一下几项内容: (1)测绘目的;(2)测绘依据;(3)测绘结果;(3)施测单位;(4)测绘人员;(5)测绘日期;(6)特殊说明等。
房屋产权测绘是什么意思
房屋产权测绘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房产测绘,房产测绘的直接目的是用于房产权属登记,类似于户籍,对产权人在法律上的一种认可,也是一种产权的保护,实施房产测绘是为今后办理房产证提供依据和证明。
房屋产权测绘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房地产测绘细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两种:
1、房屋产权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量、具现实、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2、房屋产权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在上的一些国家只有官方机构经过审查和认可,并取得测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这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
房屋产权面积与测绘面积的区别是什么
1、测绘面积指的是测绘公司对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得出的面积,如果图纸没有变化而且施工方严格按图施工,这两者只会有很小的误差,国家规定应该是3%以内。
2、产权面积则是房屋竣工后测绘公司对其进行实地测量后得出的数据,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产权面积,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
3、实际就是终的实际的建筑面积, 如果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只要测绘部门已经测绘,那么现场测绘的面积就是产权面积。
在房屋产权测绘与测绘面积两个的区别都了解以后,相信您再次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一定不会再一脸迷茫了,购房者购房后如积有所疑惑,结果误差比较大,也可根据测绘报告申请补偿。
测绘报告需要出征求意见稿吗
测绘报告不需要出征求意见稿,但是要进行监督抽查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质量特别低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预算。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 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第一次申请测绘资质,是必须从丁级申请,还是可以直接从丙级或乙级申请
测绘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甲级最高,丙级最低。测绘资质首次申请认定,最高可以从乙级开始(只设置甲级的除外),可以跳过丙丁级。
测绘资质升级,就必须一级一级升,不能从“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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