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测绘资质质量体系问题。
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指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的一些证书,在测绘资质申请和复审换证都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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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1,ISO质量认证证书
2,作业文件
3,程序文件
4,管理手册
5。。。
档案管理制度是另外的一系列制度:保密制度,归档制度,借阅制度等等。不同的单位可能不同;
不晓得你是做资质申请还是换证,我刚弄过我们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现在已经通过了;总结经验:就是把这些文件、证书、制度等的封面,目录,主要的管理制度都扫描到,上传。。。可多不可少。。。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书怎么写
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1、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须有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附件(甲级单位一式两份,其他单位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制度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符合规定数量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制度文件的仪器设备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制度文件的证明材料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单位住所证明(复印件)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9、领取新《测绘资质证书》时交回原《测绘资格证书》正、副本
10、如原证书遗失的须有在公众媒体上的声明
11、其它
我国测绘法规的实施情况
本报讯 记者陈洪良报道 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坚率领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视察组,赴江苏省测绘局和南京、宿迁两市进行为期3天的视察。
江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十分关心测绘工作。省委书记李源朝、省长梁保华强调,测绘工作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江苏省政协多次就测绘工作提出提案。这次省人大视察组对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视察,以测绘法和省测绘条例为依据,重点了解测绘依法监管、基础测绘进展、测绘成果应用、测绘队伍建设及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视察组对测绘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基础测绘规划、测绘成果应用与安全等进行了全面的视察,对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将提请省有关方面引起重视。
在视察过程中,视察组一致认为,江苏省测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良好,取得的成绩应予以肯定。
一是江苏省测绘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测绘法》修订、《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江苏省测绘管理部门认真清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测绘条例》,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江苏省政府将《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列入2007年修订计划;省测绘局贯彻《江苏省测绘条例》,认真组织制定12项配套制度,为测绘行政管理和测绘行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省测绘管理部门认真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 “四五”“五五”测绘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突出抓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
二是测绘统一监管初见成效。在2000年机构改革后,江苏省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测绘管理网络。省测绘局制定了一系列统一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严把测绘市场的准入关,依法开展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测绘作业证发放及年度注册工作。全省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人员通过执法培训考核,基本建立了一支懂业务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数百件。认真组织开展地图市场整顿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投入1200多万元,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实行了测量标志保管津贴制度,办理了多年遗留下来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手续,建立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符合省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是基础测绘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自2000年起,历时7年,由江苏省财政投资、省测绘局组织,完成了全省新一轮的基础测绘更新。主要包括覆盖全省的1:1万比例尺数字地形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图的数据更新,并已完成数据库建设;建立全省GPS C级网及精化大地水准面,完成全省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建设;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图集》,开展了全省1:5万、1:25万比例尺数字地形图的更新。积极推进市县级基础测绘工作,现已有8个市编制了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南京、南通等市已完成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苏、浙、沪区域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长三角地区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实现测绘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合作开发。
四是测绘应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组织完成沿江开发地理信息系统,研制了江苏海事(长江段)管理信息系统,正在立项开发太湖蓝藻水华遥感监测预警系统。环保厅、地震局、气象局等十多个部门利用江苏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了专题管理信息系统。为建设新农村进行小城镇规划提供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近年向社会提供的测量控制点2000多个,纸质模拟地形图3000多幅,数字地形图近2万幅。全省测绘部门为高速公路建设、大型桥梁建设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时进行了测绘。为老百姓生活提供了各种地理信息服务,如编制各种地图、电子地图,实行卫星定位导航服务等。先后与省环保厅、公安厅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
视察组认为,江苏省测绘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市县测绘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按现行管理模式,市县测绘管理职能在国土资源部门,从业人员多为兼职,直接影响了测绘统一监管的成效;《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虽然依法编制完成,但至今未能列入省财政预算,影响到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开展;测绘成果管理方面还存在机构改革时没有依法移交、成果管理分散、非法提供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等现象。
视察组建议,对经济薄弱地区,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省级财政给予扶持;在市县增设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业务培训;测绘部门要加强对测绘工作和成果应用的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测绘知识。对江苏局率先与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的做法视察组表示赞赏。
在结束视察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坚作了重要讲话。他对今后的测绘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一是基础测绘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要尽快落实这一工作。对于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要认真落实省级财政补助政策。二是要支持测绘部门加强宣传,争取公众了解、支持、协助测绘,营造良好的测绘工作氛围。三是省内各级政府应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和队伍建设,明确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和投入
甘肃省2022年测绘资质换证时间
按以往的惯例,一般八月份。
申报方式:
(一)各测绘单位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复审换证申请。
1、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或复审换证(乙级)申请。
2、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申请,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政策专业类别甲级资质标准的,可直接提交该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申请。
3、申请甲、乙双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甲级资质,然后再申请办理乙级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属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厅国土测绘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可以反映本单位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是什么
您好!首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可从市规划委网站免费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测绘资质申请表》中所申报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1)仪器设备的购置证明,测绘计量仪器须出具精度鉴定证书; (2)有关应用软件的购置证明。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2)档案主管部门的认证认可文件,或者通过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的证明文件,或者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单位住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近期完成的测绘成果登记表; (2)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证明(近期较大测绘成果评奖、认定材料、测绘产品质量报告、用户对测绘成果的评价意见、测绘项目合同等资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企业章程(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测绘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提示:受理机构:XX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受理大厅 (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