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不合格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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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测绘资质的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测绘资质的案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测绘资质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测绘资质的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违反测绘资质的案件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测绘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同时,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六大形态。一是一些测绘单位有意或无意标注出涉密军事单位。二是一些没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非法测绘。三是一些媒体将涉密信息在地图上标注后在报纸上刊发。四是一些单位或网友缺乏保密意识,将重要设施标注或不规范的地图等测绘信息在网上流传,造成泄密或影响国家版图安全。五是有些外国人在以投资、旅游等名义,从事非法测绘活动。六是有些测绘单位接受开发商好处,在对销售房产进行测绘时,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开发商销售房子前,需要请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然而一些测绘单位非法虚增房屋面积,增加购房人购房成本。这成为近年来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中的新形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2列条件构成:(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据:《测绘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非法测绘的国内情况

目前我国西部边远地区的非法测绘情况比较严重,亟待严查严处。据中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向社会公布2011年十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典型案件,其中连续3年出现外国公民在中国非法测绘案件。据统计,2006年以来,中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查处涉外非法测绘案件近40件。

2006年,国家测绘局通报了日本公民大林成行等人在新疆和田非法测绘案。在这起案件中,新疆国家安全厅做出责令大林成行、东俊孝限期离境,暂扣有关设备和资料的决定;新疆测绘局则依法对大林成行、东俊孝作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7年,吉林省测绘局查处了5名不明身份人员非法进入白山市某县军事管理区进行测绘活动案件。吉林省测绘局依法对其中三名外国公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8年,国家测绘局通报了外国公民卡尔·海文在河南洛阳非法测绘案。最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卡尔·海文作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20日,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某日本公民携带手持GPS接收机在塔城地区进行测绘活动,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在对举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日本公民以旅游、环境考察为名,使用手持测量型GPS接收机采集我国境内地理信息坐标598个,其中588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涉及塔城地区军事管理区的有85个。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公布了一起美国公民非法测绘案件。此人未经许可,在昌吉州玛纳斯县某部队驻地附近采集地理信息坐标数据。据调查,截止事发之时,此君在中国境内已总共采集、存储地理坐标9万余个。

2014年,有关部门曾抓获一名日籍嫌疑人,他携带测量设备,从甘肃庆阳出发,沿秦岭一路向东测量。在此期间,为掩人耳目,他还雇佣了当地的车辆和司机,装扮成游山玩水的游人,后来因闯入宝鸡某要地被抓获。还有一名美国人,娶了名中国女子,他利用中国女婿的身份,长期滞留中国。在他的测绘记录中,竟然把巴山分成1000米的网格进行测量,已掌握了很多数据。

目前,这些外国人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被驱逐出境。

中国目前有专门法律对测绘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如果违反这一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地理测绘,皆可视为非法测绘,严重者即构成间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