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测绘项目需要去当地备案是要到区县地方测绘管理站还是到市测绘管理站

根据国家测绘管理规定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测绘项目到区县级测绘管理站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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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施工企业进沪备案怎么办理,进沪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备案办理程序如下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希望对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你有帮助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可以随时留言咨询。

一、.外省市首次进沪企业应先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二、、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申办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手续。

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所需材料:

1、《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原件(样张附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表式)

7、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近一个月)

9、驻沪办公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0、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11、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网上申报和生成

12、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

(含变更记录页)

14、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注册建造师备案表 

15、在沪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章印)(含变更记录页)

16、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省、直辖市)、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资质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企业信息库获取,其余信息可自行添加。

四、企业名称、资质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申请信息变更,系统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企业信息库后,将予以自动变更。

五、企业在沪负责人、在沪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由企业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申请变更。

招投标外地资质公司来如何备案?

1、正常情况下根据每个招标情况不一样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首先要熟读招标公告:上面会有相关提示,如果没有备案要求一般是不需要备案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如果有备案要求,它上面会指定地点或具体。

2、甲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招标不受地域限制,一般情况下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如果当地要求每个项目都要备,是有点过分,那是排斥、地方保护,行政行为依据不足,请对方拿出依法行政的依据,否则,投诉外地测绘单位进甬资质备案他!一告一个准!记住,请对方拿出法律依据。

3、各地具体做法不太一样,有的是公司一次性备案,有的地方则是一个项目一备案。

主要材料包括:出京许可证明(北京市建委办理,北京西站后面建设大厦一层)、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开工证明(有些需要,招标人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业绩证明材料(以往工程项目代理合同、招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

资质备案怎么办理 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材料:

(一)信息录入

企业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过“电子身份认证(信息卡)”进入“省外入川企业信息报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以下信息:

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

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4、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购买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企业名称签订的租房合同(均应附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5、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固定座机电话凭证(安装或缴费的机打票据);

6、在川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在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任命文件。

在川负责人:无职称证的需录入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

在川技术负责人:(1)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2)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中的母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3)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4)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造价工程师;(5)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川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在川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质量(检)员岗位证书。

7、企业在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职称)证书、证件及近三个月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人员配备要求:

(1)勘察设计企业,人员配备需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专业设置,每个专业不得少于2人(对注册要求的专业需配备注册人员1人、非注册人员1人;对非注册要求的专业需配备2人),所录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勘察企业非注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设计企业非注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施工企业,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4人,注册建造师1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1人。

(3)监理企业,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

(4)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少于4人。其中,在川经营管理人员2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2人。

(5)招标代理机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另1人可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

(6)检测机构: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标淮配备人员。

8、勘察设计企业在川承接了工程的施工图纸,应上传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成果至信息平台,且施工图签字人员须是全省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中已录入人员。

9、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市场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禁止出借、转让、出卖测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材料。第八条 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和税务登记手续,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与承揽测绘项目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条件。第九条 测绘单位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后方可实施测绘。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承发包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一)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

经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处置突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发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应当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测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测绘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单位,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单位。

综合评估法的指标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

(二)投标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业绩;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测绘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五)投标单位的市场信用情况;

(六)投标单位的测绘项目报价;

(七)投标单位的服务承诺;

(八)其他应当依法纳入评估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