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变更都需要一些什么材料 ?

一、申请名称、工商注册号变更地灾资质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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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二、申请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地灾资质变更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法人提供身份证、工作简历,企业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中或高级以上职称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和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

三、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企业章程复印件;

8.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9.企业验资报告。

四、申请注册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

4.企业现有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7.注册地跨省变更提供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和首次申请资格的全部材料。

资质变更怎么办理流程

资质变更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地灾资质变更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根据资质等级向相应的发证单位提出申请;

2、本省企业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地灾资质变更申请

(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原件;

(2)资质申请表;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要怎么办理?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

电话xxxxxxx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对变更内容及时更改数据库。(属建设部审批的名称变更及时报部审批)

3、时限:即办

二、审定

1、责任人: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涉及资质标准的或企业解体整体转让的,由房产处进行审定。

(2)按变更条件及标准,依据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定;

(3)对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

3、时限:即办

三、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变更的,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对不予申报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