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区别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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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上级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丰富和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单位是城市上一级的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 *** ,具体组织单位是国土部门,审批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 *** 。
论如何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那么,如何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现行的规划编制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明,本文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找到现行技术体系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和设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有何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土地的大的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整块土地中某一部分的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涉及内容就是土地面积多少?规划净用地面积多少,规划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多少,规划容积率多少,绿化率多少,建筑密度多少等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年限
国家规定的年限为20年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为什么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还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规划的母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以及其它用地规划但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命题很矛盾,城市总体规划里面最重要的图纸叫土地利用规划图。
你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指的是国土部门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两个规划不是同一个体系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一般而言,城市总规的主体是建设部门,是建设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土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是国土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两个规划都属于巨集观规划,特别是土规,一般而言,土规是城市总规编制的依据之一,同时总规编制完成也可以反馈至土规。总规针对的是城市的发展及城市的土地利用,土归针对的是土地,划分可建区及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等等。
总之两个规划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划,虽然有些功能相近,但是区别非常大,用途更是差别很大。
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国土局也要做土地利用规划,就好像专项规划一样,不过编制收资和评审都是要达到一致的,个人所见如此,不知对否,见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大的规划(母规划),他容纳了许多小的规划(子规划)。因此,城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是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法与土地法谁优先
法律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这个要看地方规定。《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比如在福建: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城乡规划编制和土地规划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为什么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还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者 可否合二为一?应当怎样整合?
因为城市总规的主体是建设部门,是建设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土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是国土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
两者不可以合二为一,两者应该相互协调和衔接。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调一致。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观念。
城市总体规划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论文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论文摘要: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虽然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规划,但是,在国民经济发展大背景下,二者却是统一的,土地的合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大前提,城市的合理规划为土地的优化设定了格局。因此,在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应该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起来,从发展思路、发展途径、制度创新等方面统筹两个规划,实现双赢。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一、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二、 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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