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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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 *** 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划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 *** 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设立规划委员会的同级人民 *** 制定。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 *** 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 *** 批准,同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

(三)乡规划由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

(四)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 *** 批准。

(五)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批准。区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区人民 *** 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批准。

(七)专项规划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

(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专门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 *** 批准。

(九)采煤沉陷区专项治理规划,由采煤沉陷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

(十)地质灾害影响区专项治理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

(十一)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镇人民 *** 组织编制。

(十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分别报上一级人民 *** 审定。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内容:(1)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得当与西,直接影响城市合理布局、环境质量和城市形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致命点。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对城市土地的利用进行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就难以落实,当然就更谈不上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建设了;因此,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极其重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就是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保证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和节约原则的实现。为城市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提供依据和创造先决条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的选址、定点,使之符合城市规划。主要制约手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各类建设,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并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概括地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参与法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对于国家确定建设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规划,这类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选址意见书;二是根据法定的管理审批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这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概括地说,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审查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可以分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线管理、临时建设管理等几大类。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不同的规划技术要求和审批办法。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3)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和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城市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贯穿在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用地,直到建设申请、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全过程中。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0修正)

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保证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的有效实施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 城市、镇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 *** 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 *** 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县人民 *** 聘任,其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县人民 *** 主要负责人从委员中指定。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始得举行。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召 *** 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城市、县人民 *** 审批,并附具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 *** 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县人民 *** 不得审批。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 *** 公布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县人民 *** 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县人民 *** 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简要地说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

1.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

2.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 ***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也可以由大块用地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3.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为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重大的建设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规划,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修编或调整。

可以参考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控制程序

(1)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2)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3)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