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的主要任务,地位和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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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详规是指具体到某个项目建设的详细规划,如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布局,道路宽度等。

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3、控规法定全称是“控制性规划”,目前不少大城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深化控规内容,把地块规划条件等较为详细的控制指标纳入到编制成果中去,形成的编制成果称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际管理中,“控规”、“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可以视为同一规划。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总平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于有些项目(一般是用地面积较大的居住类项目),规划部门会要求先行编制修规,以便平衡经济技术指标。而对规模较小的居住项目或工业项目,

往往只需要编制总平图。所以按照层次分,应当是控规-修规-总平-单体。

5、规划设计条件是建设单位编制修规前,向规划部门申领的用于指导修规的基本指标。有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等同于在招拍挂前规划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条件。

6、总规是控规、详规的上位规划,是制定控规、详规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任务各是什么?

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详细规划主要在于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坐标和标高等,为城市设计提供依据。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城市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城市规划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主要任务是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合理利用城市上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的基础设施,经济文化等各种各样设施,进而保证城市有序协调的发展下去,能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且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和全面发展的需求,并且在未来面对挑战和危难时能不断地塑造自己。

城市必须为它范围内的人们创造各种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空间,一个好的城市就应该表现为一种工具,能为城市中的人们制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21世纪随着居民不断向城市移动,导致城市内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城市规划设计应该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重点解决集中过渡,有些小区或楼阁人满为患,这十分的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所以需要一个好的规划,解决人们集中过度的这类问题。

其次就是交通拥堵,现在经济不断发展,每家每户几乎都有自己的私家车,每到上,下班时间点会导致道路十分的拥堵,妨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

最后就是污染环境的问题,随着人们的不断发展,工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遭到了非常严重的污染,所以城市规划设计,必须不断的调整,控制人们的环境污染问题。

必须保护环境,给地球一个青山绿水的面貌。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有统一的,科学的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来设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间内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所以必须十分严谨的设计和规划,已达到真正的城市规划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就是人们制造一个理想的人工环境给人类理想生活的空间,满足人类的精神和物质上的需求,维持人类的生存。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