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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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证书有:城乡规划甲级证书,建筑高级职称证书,道路交通高级职称证书,给排水高级职称证书,注册规划师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检验鉴定资格合格证书查询
1.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编号怎么查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编号可以去发证机关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当地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的人事局进行查询。
参加临内床医学检验技师资格考容试并成绩合格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专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医学检验是一门复杂的综合医学专业技术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验方法学的进步,目前大部分实验都是仪器操作,检验师需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本学科存在一定的风险。
(1)检验鉴定资格合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
医学检验师资格证书的考试范围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
(1)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2)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学伦理学。
(3)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医学伦理学。
(4)临床医学检验主管技师考试内容: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和免疫检验、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医学伦理学。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医学检验师
2. 医学检验资格证书怎么查询
医学检验资格证书,如果你是通过考试考的上网查询就可以啦。
3. 珠宝鉴定证书查询
国内外的珠宝鉴定机构有很多,每个鉴定机构的鉴定内容大致都一样,而且都是在网上可以查询的。但是不同地域的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国际知名珠宝鉴定机构及证书
美国宝石学院(GIA) ,全称是 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是钻石4C的创始者,也把钻石鉴定证书推广成为国际化的创使者,被称为宝石学界的哈佛。在钻石鉴定方面,GIA证书是全球公认最权威客观的鉴定证书。
国际宝石学院(IGI) ,全称为 International Gemological
Institute,成立于1975年的世界钻石中心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独立珠宝首饰鉴定实验室,在全球各大钻石交易中心(安特卫普,纽约,多伦多,迪拜,东京,香港,特拉维夫,洛杉矶,孟买)共设有12个实验室,被称为"消费者身边的权威鉴定所"。
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HRD) ,全称为 Diamond High Council,成立于1973年比利时安特卫普。HRD最初是为协调全球最大的钻石交易地-比利时安特卫普的钻石行业活动而设立的官方组织,后来发展成为全球最权威的钻石检验、研究和证书出具机构之一。
瑞士古柏林宝石实验室(Gubelin) ,全称为 Gubelin Gem Laboratory,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彩色宝石鉴定机构。
美国宝石实验室(AGL) ,全称为 American Gemological Laboratories,公认的世界有色宝石鉴定公认权威十大机构之一。
亚洲宝石学院(AIGS) ,全称为 Asian Institute of Gemological Sciences ,于1978年在泰国曼谷成立,是东南亚第一家珠宝学教育机构。
国内知名珠宝鉴定机构及证书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GTC) ,又称中国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所,是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通过了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授权认可、ISO/IEC 17025实验室认可,为国内珠宝玉石首饰检测方面的权威机构。
中国地质大学珠宝学院(GIC)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1983年成立了宝石研究室,1989年发展成校二级机构宝石研究所,1992年经地矿部批准成立(国内的第一个)珠宝学
院,1993年成立珠宝检测中心,以鉴定、咨询、培训、展览、制作、加工为主,广泛地为社会服务。
中国宝玉石协会珠宝检测中心(GAC) ,又名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原中国宝玉石协会),简称中宝协,成立于1991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GDTC) ,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黄金钻石质检机构 。中心接受国家下达的黄金珠宝玉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有法定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GJC) 是上海第一家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CMA(95)量认(国)字(C1359)号],由国家轻工业授权的宝玉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
北大宝石鉴定中心 ,是我国珠宝界首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和首批取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珠宝首饰检测鉴定单位(1994)。
4. 怎样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可以通过资质许可机关查询检测单位资质。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回规定》:
第三十条答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检验鉴定资格合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查询检测单位资质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 职业资格证书怎样查询,用身份证可以查询吗
查询证书,有两个途径,一是进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步骤为:一专是先在浏览器中输入地属址,进入网页。
看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证书编号来查询。
6. 质量检验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编号查询SQTC-HG-2008-D-01-0393
//chinatt315.cn/zjzgjdkh/
7. 如何查询珠宝玉石鉴定师的资格证书
上网国家质检总局,用资格证书编号查询一下。
8. 宝玉石鉴定证书如何查询真伪
明确答复:证书上必须印有机构的联系信息在证书的背面上,除了有该机构具备的资质外,还必须有该鉴定机构的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网址等详细信息。
1.证书中包含被检珠宝的照片、名称、颜色、净度、重量、密度和折射率等内容。其中,我们可以自己判断照片、重量、外观描述是否与实物相符,防止商家用真证书、但将产品调包的情况。
2.证书上通常会带有钢印,正规证书的钢印较深,印迹明确而清晰。另外,证书上要有鉴定者和校核者两位的签名。
3.通过官网、短信、扫二维码等方式查询也是重要的方法。当然,现在大大小小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建立自己的查询系统,不是能查到的就靠谱。查询只能够确定证书是否真的出自宣称的权威机构。
(8)检验鉴定资格合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1.机构的资质认证有五种:CAL认证、CMA认证、CNAL认证、CNAS认证、ILAC-MRA认证。
2.珠宝收藏爱好者绝不能简单地依赖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所开的证书也并不能完全说明珠宝的市场价值。不值钱的珠宝就算带着正规证书,也依然不值钱。尤其是玉石类珠宝一向十分注重产地“身世”,比如和田料、青海料、俄料、韩料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和田玉”,但是价格差距很大,鉴定证书恰恰无法证明其产地。
9. 怎样查询自己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选择【查询】。在新窗口中显示此考生的正确信息。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范围仅限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0. 如何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证书
一、电话查询
由鉴定中心统一提供全国通用的“16899108”成绩查询热线电话,考生可通过该热线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成绩查询。
二、网上查询
1、网络搜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0)检验鉴定资格合格证书查询扩展阅读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技能: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