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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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塑造优美的宜居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观。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牧)民会议或者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九条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电力、通信、能源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县建设局下属有多少单位

建设局下属单位包括建工处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监督站、档案馆、交易中心、物业办、市政处、开发办等等

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过于建设事业(包括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对全县建设事业进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

(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国家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三)指导全县建筑业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管理全县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和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监察工作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和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培养发展房地产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房地产开发业开发经营、房屋房地产化工作,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七)负责并指导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八)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的合作与交流,指导技术创新与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九)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的规划测绘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城建监察工作职责

(一)城市规划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城市公用事业监察:依据《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城市园林绿化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化、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环卫处工作职责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垃圾清运费收缴。

城市园林工作职责

管理园林绿地,美化城市环境,城市园林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

(二)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登记和营业范围。

(三)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四)检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

(五)参与优质工程的核验、推荐工作。

(六)参与本地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

(八)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房产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全县范围内从事房产开发、房产交易和实施房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六)负责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计划和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屋、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八)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学习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的法规、条例。

(十)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制度,热情服务、爱岗敬业、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规划科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城市规划及编制、实施的具体工作,以及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三)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及使用进行监督,核定其用地位置和使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实施规划监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管科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负责对建筑活动的市场准入,工程承发包、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缓解进行规范管理。

(三)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从业资格,办法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管理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承发包行为。

(五)监督、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

市政办工作职责

负责额敏县城区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网的控制和管理,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的管理,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公示。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和论证结论,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审查意见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但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县除外。

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在审批前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准后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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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城乡规划编制备案单位名单,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