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规划单位名录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容海城市规划设计院
运城市规划设计院
晋城市规划设计院
阳泉市规划设计院
朔州市规划勘察设计所
临汾市建筑规划设计院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规划院
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设计院
山西中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城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省潞城市设计室
此外:山西的各类设计机构
北京铁路局太原勘测设计院
•大同市建筑设计室
•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
•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煤面料工业部太原设计研究院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太原王孝雄建筑设计事务所
•阳泉市建筑设计院
•运城市建筑设计院
•大同供电设计院
•大同市二院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华北石油局九普建设工程公司
•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
•晋城矿务局金驹煤炭设计院
•晋城市建筑设计院
•晋中市水利勘察设计院
•临汾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临汾市交通局测设队
•临汾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吕梁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西山纺织工业设计院
•山西国辰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恒台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高原岩土工程公司
•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山西省机械设计院
•山西 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建筑工程设计公司
•山西省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山西省林业勘测设计院
•山西省农牧业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轻工设计院
•山西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商业设计院
•山西省信息工程设计院
•山西省冶金设计院
•山西省医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市水利勘察院
•山西兴华建筑设计院
•山西亚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阴公司)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山西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太原供电设计研究院
•太原恒山勘察院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普可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热力设计公司
•太原市供水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太原市园林建筑设计院
•太原市中晋建筑设计事务所
•太原新建筑设计事务所
•太原中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山煤电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忻州市建筑设计院
•忻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榆次建筑设计院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设计研究院
•中铁三局集团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铁十二局集团勘测设计院
•北京铁路局太原电务工程设计所
•长治供电勘测设计院
•长治市交通局测设队
•长治市燃气工程设计所
•长治市水利勘测设计室
•长治市新厦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治职工大学建筑设计室
•大同机车建筑设计所
•大同市城镇供水设计室
•大同市大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广济液化气集中供应中心设计室
•大同市亨通通信设计所
•大同市华建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化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交通局勘测设计所
•大同市节水工程设计室
•大同市勘察测绘院
•大同市蓝图建安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
•大同市煤气设计室
•大同市煤炭化工设计研究所
•大同市民用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平城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市政工程设计室
•大同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大同铁路分局勘测设计所
•汾西矿务局勘察设计所
•汾阳市建筑设计室
•高平市开元建筑设计室
•古交市建筑设计院
•河津市建筑设计室
•侯马市建筑设计院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处
•介休市建筑设计院
•晋城市矿务局勘探队
•晋城市园林设计室
•晋西建筑设计室
•晋中市煤炭规划设计研究所
•经纬纺织机械厂建筑设计室
•离石市政规划设计室
•临汾地区电业局设计室
•临汾地区电信设计所
•临汾市汇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临汾市煤炭气化公司设计所
•临汾铁路局勘测设计所
•临猗县建筑设计室
•路安矿业(集团)设计室
•吕梁地区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吕梁电力勘察设计所
•吕梁公路分局勘测设计所
•平陆县建筑设计室
•清除县建筑设计室
•山西创新工程设计研究院
•山本豪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化工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晋安化工厂设计室
•山西科建设计研究所
•山西框恒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路翔交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铝厂设计院
•山西路晟交通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矿局二一六队勘察处
•山西省地矿局二一五队勘察处
•山西省地纬电力设计所(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勘察处
•山西省第九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第十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科研试验所
•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分公司设计室
•山西省电力公司晋中供电分公司设计所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光华电力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长治公路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晋中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公路局朔州市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太原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勘测设计所
•山西省环境工程设计院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西山省交城县建筑设计室
•山西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设计所
•山西省科电设计服务中心
•山西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设计研究所
•山西省水土何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山西省四方设计所
•山西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伟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设分公司)
•山西兴安化学材料厂设计科
•山西云风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科研设计室
•朔州市城建勘察大队
朔州市怀仁县建筑设计室
•朔州市交通局勘测设计所
•朔州市水利勘测设计室
•朔州市新潮建筑设计事务所
村庄规划资料收集清单
通过规划来完善农村生产生活、交通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通过规划来完善农村生产生活、交通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分为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入库名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城乡规划编制入库名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编制入库名录,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革15个全国试点城市哪些
试点省和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入库名录:江苏、浙江两省和沈阳、长春、南京、厦门、广州、深圳、成都、福州、长沙、乌鲁木齐、苏州、南通、嘉兴、台州、柳州15个城市。
扩展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三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1、要强化城市规划的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战略引领作用,即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格局中去谋划每个城市的发展蓝图和目标,同时落实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落实国家三个大发展战略的战略意图城乡规划编制入库名录;二是刚性约束作用,包括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线、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等,还包括要把过去粗放扩张的发展方式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存量的质量,补齐短板,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等,同时也把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作为非常明确的刚性要求。
2、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为中心”来考量。统筹把握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功能的内在联系,在合理半径内统筹、混合布置功能,减少居民日常长距离通勤的现象,同时系统地提高城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承载能力。
3、要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要制定评估体检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可以通过拓展市民来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建议未来城市规划能够更加地系统性、整体性和兼容性,让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资料来源:人民网-黄艳委员:正在15个城市开展规划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