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验收那点事儿:规划验收知多少?

因为许多业主和购房者非常关心楼盘是否通过综合验收、能否顺利拿到产权证等问题。从今天开始,阿飘将普及与综合验收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推送给业主们。希望业主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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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一下:综合验收前应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不是规划验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其次,业主朋友们会问:阿飘,为啥题目写规划验收啊?因为阿飘也很无奈啊!大部分业主不知道规划核实才是正解啊!

好啦,书归正传。

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那么,规划核实到底有哪些要求?

根据市规划局发布的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指标应符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

其中, 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以高层住宅停车位举例,

1、一座总户数为250户的拆迁安置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12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2、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为35000㎡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350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350车位;旧城改造项目汽车停车位为17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700车位;

3、总户数为250户的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汽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要求,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此外,根据《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这一条要求,也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以下是海口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业主们可以咨询各自楼盘所属区域的主管部门啦!(简单、粗暴)

秀英分局:0898-68916326

龙华分局:0898-66768624

琼山分局:0898-65800991

美兰分局:0898-66275955

最后,附上一份民事案件链接:

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民终83号

以上。

edit by Apiao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划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湖北省为例):

1、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

2、建筑物外墙装修完毕,地面达到硬化要求

3、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完毕。

扩展资料:

验线的程序

(一)验线的受理

1、验灰线:建设单位持验线申请单及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局收件窗口申报验线。对图件资料合格的,受理申报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验线组。

2、验±0:建设单位在具备验±0条件时,直接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送验线组。

(二)现场测量

验线经办人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市规划局指定的测绘单位组织现场核验。

(三)审核与签发

验线经办人在现场核验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同期验线10幢以上的,每超过5幢增加1个工作日)。根据验线成果的审核意见,验线负责人在2日内提出验线审定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划验线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日常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他区域。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是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重要依据,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提交的必备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验收由哪个部门验收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方面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的验收是当地质监站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消防验收是当地消防局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环境验收是当地环保局,防雷验收是当地气象局,还有节能验收是当地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验收的墙改办、规划局对实际建筑面积及层高的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3、整改通知书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4、整改完成报告书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