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区发展规划

金山区2035规划范围金山城乡规划编制:本次规划范围为金山区行政辖区范围。规划陆域面积 613.38 平方公里金山城乡规划编制,海域海洋功能区划面积约 445.22 平方公里。全区辖 9 镇 1 街道 2 个工业区金山城乡规划编制,分别是金山城乡规划编制:枫泾镇、朱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山阳镇、金山卫镇、张堰镇、廊下镇、吕巷镇、石化街道、金山工业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在上海未来金山城乡规划编制的发展中,杭州湾北岸地区成为四大战略协同区之一。

朱泾综合发展型城镇圈以朱泾镇为核心,统筹区内吕巷镇、廊下镇及松江区泖港镇,形成跨区协调发展的城镇圈。 亭林综合发展型城镇圈以亭林镇为核心,包含金山工业区,在市域内统筹松江区叶榭镇,形成跨区统筹的城镇圈。重点发展金山工业区,提升城镇圈内公共交通网络和慢行交通系统,实现 15 分钟接驳进入市域公共交通网络。

适度引导人口向金山滨海地区核心镇(包括金山卫镇、山阳镇、石化街道)以及朱泾、枫泾、亭林三大中心镇集聚。1 个核心镇镇区(滨海地区)建设滨海地区核心镇镇区,包括金山卫镇镇区、山阳镇镇区及石化街道。3 个中心镇镇区包括金山北部三镇,枫泾镇镇区、朱泾镇镇区及亭林镇镇区。4 个一般镇镇区包括吕巷镇镇区、廊下镇镇区、张堰镇镇区及漕泾镇镇区。

规划至 2035 年金山区城镇住宅用地规模约 28.7 平方公里,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约 3742 万平方米,住宅套数 40 万套左右,新增城镇住宅套数 19 万套左右。规划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约38 平方米。规划 2035 年金山滨海新区城镇住宅用地规模约 11.52 平方公里,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约 1587万平方米,城镇住宅套数 17.4 万套左右,其中规划新增住宅用地规模约 2.76 平方公里,新增城镇住宅建筑面积 497 万平方米,新增住宅套数约 5.3 万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上海金山建设规划

法律分析:金山区总体规划(2017-2035)获批

市政府批复同意《上海市金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推动金山区建设成为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上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行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桥头堡;到2035年,生态空间面积不小于354.28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发展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在内的快速交通系统;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等。

【法律依据】:《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本市乡村振兴做好规划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和修缮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内限制进行村民建房行为,鼓励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采取提前动迁安置方式解决村民住房问题。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镇(工业区)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村村民委托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组织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的活动;

(四)新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新建房屋的建设行为;

(五)改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因原有建筑风貌及建筑面积不符合相关规定,在不改变原权利人的前提下,重新建设房屋的建设行为;

(六)翻建,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房屋破旧,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后列入C或D级别(危房需拆除重建),在重新审核权利人及房屋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重建的建设行为;

(七)修缮,是指在规划保留村及规划集中居住点内房屋破旧,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后列入A或B级别(房屋破损需修砌),在不拆除建筑物,不增加檐口高度,不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修补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我区村民建房原则以集体建房为主,农户建房为辅。本区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农村村民向城镇集中居住,整体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改善农村分散居住状况;

(三)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

(四)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我区村民建房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核、跨村平移集中安置中相关利益补偿等指导、协调、监管工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意见及农转用手续,镇(工业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房屋质量检测和集中居住区后期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受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区建管委委托,进行村民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并加强宣传,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负责对危房修缮进行审批,对村民建房发放开工单,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区发改委、公安金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集中居住要求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确定撤并村范围和保留村布局,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建设标准,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安置空间,鼓励农民集中居住。

农村危房问题严重的区域,在解决房屋安全问题的同时,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农村宅基地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区政府、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鼓励集体建房,引导农户建房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再受理农户建房申请;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户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民,在符合村庄规划设计和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联排的形式实行翻建、改建。

位于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民,引导其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者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实施平移集中建房。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个人要求分户,且符合分户条件的,由属地政府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

第七条 风貌管控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金山区村庄设计技术导则》,结合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通过专业设计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金山城乡规划编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金山城乡规划编制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金山城乡规划编制;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系统和交通的组织,城市空间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和主要管线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六)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七)有关地块需要专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和民防工程等规划控制要求。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开发地区的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组织,其他各类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专业工程管网的空间位置。

(四)在地形复杂和地上、地下空间衔接紧密的地区,编制竖向规划设计。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分析和民防工程具体布置要求。第九条 (技术规定)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组织编制主体)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二)浦东新区除中央商务区和世纪大道两侧外的城市详细规划,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宝山、嘉定、闵行、金山、松江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镇、独立工业城镇以及市级工业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中毗邻中心城的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如镇域规划或者镇的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调整而需要直接编制的,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

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