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主要形式是什么?

1、制定主体是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形式为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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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规划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决定、命令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论述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有哪些?

我晕,你不会是把题目放到这里来吧

我简单说一下,城市规划是有相关政府组织编制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其中政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局,专家主要指从事规划行业的人员,部门合作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所以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公众参与说是这么说,其实就是扯淡。

总的来说,主体就是政府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城市规划师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

城乡规划是一项重要政府职能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经批准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科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规,含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城乡规划管理,含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等有关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乡规划法规

1.城乡规划法学基础

1.1行政法学知识

1.1.1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1.1.2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

1.1.3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

1.1.4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识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国的法律体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权限与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内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许可知识

1.3.1了解行政许可的内涵和行政许可的设定

1.3.2熟悉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与实施程序

2.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况

2.1了解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2.2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3熟悉中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3.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容与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

4.1熟悉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2掌握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4.3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适用条件

4.4掌握城乡规划实施与监督检查现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5.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5.1了解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知识

5.2熟悉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主要内容

5.3掌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6.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6.1熟悉主要相关法律的内容

6.2了解其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他相关法律的内容

6.3熟悉主要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6.4了解其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他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二城乡规划管理

8.城乡规划管理知识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识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体与对象

8.1.3掌握政府的主要职能

8.1.4熟悉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与公共问题

8.2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

8.2.1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8.2.2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8.2.3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依据与方法

8.2.4熟悉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

9.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9.1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9.1.1掌握城乡规划体系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

9.1.3掌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程序

9.2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9.2.1熟悉城乡规划的审查规则

9.2.2掌握城乡规划审批主体

9.2.3掌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与方法

9.3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与条件

9.3.2掌握城乡规划修改的主体

9.3.3掌握城乡规划修改报批程序与方法

9.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9.4.1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条件

9.4.2了解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程序

9.4.3熟悉各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项目的内容

10.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1城乡规划的实施

10.1.1熟悉城乡规划实施主体

10.1.2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原则与要求

10.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0.2.1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对象

10.2.2熟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2.3掌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10.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0.3.1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3.3了解国有土地划拨与出让的规划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程序

10.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0.4.1熟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4.3掌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程序

10.5乡、村庄规划管理10.5.1熟悉乡、村庄规划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乡、村庄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0.5.3了解乡、村庄规划行政许可的程序

10.6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0.6.1熟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程序与要求

10.6.3熟悉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

10.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10.7.1了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0.7.2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10.7.3掌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10.8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10.8.1了解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与任务

10.8.3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方法与程序

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1.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11.1.1熟悉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原则与要求

11.1.2掌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11.2城乡规划法律责任

11.2.1了解城乡规划法律责任内容

11.2.2熟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种类

11.2.3掌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及程序

12.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

12.1熟悉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12.2掌握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附: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