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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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县综治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综治安XX02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林业系统的安定团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在抓好林业经济建设、推进林业改革工作的同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前介入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作落到了实处。一年来,全系统没有出现过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没有出现过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到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年初依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同志为副组长,从人秘股、林政股、森林公安分局抽调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鉴于人事上的变动,还相应调整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并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场所,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还研究制定了工作职责,研究部署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考核措施,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工作,半年度,年终进行一次 总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关键在基层,因此在县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基层企业相应成立了工作机构,指定一名副厂级以上人员分管,负责本单位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到综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总结。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结合林业系统的现状,当前最为关键的治安问题是因改革引起的下岗、分流问题,也是林业系统存在最大安全隐患。因此,林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放在了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上。,县局在全系统进行下岗职工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清楚地认识到下岗面达53.3的严峻形势,如何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成为了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县局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争取政策和创造条件,一边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一边解决职工生活费的补助。首先是充分安置职工再就业,主要是在本系统内实行承包、租赁,在改制企业优先考虑安排内部职工,以减轻再就业压力;其次是针对一些无法在短时期内安排上岗的职工通过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已经安排82人进入了失业救济中心,领取了失业救济金,安排了119户、320户进入最低生活保障,从而暂时解决了下岗职工生活困难问题,为稳定职工队伍做了大量有效工作。第三是集全系统之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企业转制工作,解决遗留的职工安置问题。为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将企业改制列为今年的三大重点工作之一。现任局班子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全面铺开企业改制,着手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在全系统成立了企业必制工作调剂基金,采取县局筹措,资产为现等多种形式筹集了72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职工安置。××3月至今年底顺利完成了经济林场、林工商、人造板厂、花园林场、化工厂、林业造纸厂等六个林业困难企业692名职工的身份置换,一次性解决了职工安置,为维持稳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年初县局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主要指标列入各基层单位的目标管理之中,实行与班子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考核,并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考核,对重大安全事故、上访事件和违法事件还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做好信访工作,广开言路,并积极主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系统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年初县局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出台了林业局信访工作制度,班子成员轮留值班,切实做好来访信件的办理和来访职工群众的接待工作,及时处理了职工反映和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疏导、调解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系统内部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的发生主要是通过加大林业稽查工作力度来预防,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林业执法队伍,在抓林业执法的同时,重点抓好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违纪现象,对执法岗位实行凭证上岗,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对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三、着眼防范、重在治本。

我局利用“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深入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依据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年内举办了法律知识培训3次、法律知识 考试 3次,重点是进一步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对执法人员进行了资格考试,对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县局组织了专门人员,派出宣传车辆深入乡村圩场、林区进行宣传,目的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执法者和广大林农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治林、稳定林区秩序奠定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也是治本的关键所在。一年来,县局一方面抓好普法工作,另一方面监督做好公正司法,树立林业执法的良好形象, 实践 证明,这种治本的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今年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特别是企业改革后遗留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任务仍然繁重,我们将一如继往地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力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2篇: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的安排部署,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在抓好林业改革、推进林业发展的同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维护了全县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治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健全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综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真正做到了领导重视,每季度局领导班子着力抓落实情况,即抓工作现状、抓形势分析、抓工作任务的部署。二是增强综治力量。根据工作的需要,局党委及时对综合治理成员进行了调整,为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三是实行责任层级制。把综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股站所,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局长与机关各股站所负责人签订综治年度责任状,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二、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

一是对外注重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为重点,参加“3·12”全国义务植树宣传日活动,活动中共展出宣传版面10个,接受群众咨询200人(次)。继续抓了“六五普法”和禁种铲毒宣传,11月份,组织森林公安干警参加了全县的禁毒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了《森林防火条例》宣传活动,在春季和秋冬季两个关键时节,组织森林公安和林政稽查大队人员,到各乡镇、林场和乡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发放《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提示宣传画、保护野生动物等林业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画)2万余份。通过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关注森林、保护生态、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为维护生态安全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二是对内注重抓好全方位多层次学习培训教育。4月份,围绕创建“平安武山”为目标,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10月份进行全县古树名目清理清查工作,9—12月份组织开展了林改林权矛盾纠纷调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征占用林地、公务员普通话测试、全市森林执法、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等培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化。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我局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职工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制建设,是我们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创建平安武山、和谐武山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平安意识,努力把我县建成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法制环境优化的和谐美好城镇。我局在宣传教育方面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主题上认真研究,决定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并结合林业系统特点,进一步加强《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等与行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在形式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林区把宣传生产安全、森林防火与综治宣传结合起来;三是在综治工作的具体内容上重点宣传县委关于创建平安武山、法制武山、和谐武山的一系列部署,宣传创建活动的目地、意义、要求和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全局社会新风不断兴起,使人人认识到有国家利益才有个人利益、有“大家”才有小家,进一步激发了全县林业干部职工为实现全县林业跨越式科学发展而团结拼搏的信心和决心。

四、积极抓好信访,涉林维稳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是切实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坚持依法接待、认真制定预案、应对突发信访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稳定。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和季度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制度,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全年共接到信访案件3件,接待来访3人(次),所有来信来访基本得到妥善解决,办结率100%。二是及时办理建议、提案。按时认真办理市、县政协委员提案4件。其中:市政协委员提案1件,县政协委员提案3件,所有提案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结率100%,满意率100%。

五、开展专项行动,森林公安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依据省、市森林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了“春季攻势,百日利剑、亮剑行动”等一系列整治活动。据统计,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08人(次),出动车辆60辆(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5起,其中:林政案件19起,林政执法处罚45人,收缴罚没款1.6万元;没收木橼56根,收缴土枪1支。积极开展了“平安武山”创建活动和“禁毒人民战争”活动,严厉打击了各种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了森林公安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提升

一是完善了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建立了坟山墓地、特殊群体的登记管理名册,落实了监护人员和监管责任。二是加强了应急应对措施。结合武山林业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扑火装备物资,做好应对处置森林火灾的准备。三是坚决落实24小时护林防火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火灾报告制度。四是从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地严格遵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从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召开了全县护林防火工作会议,层层签定了《森林防火责任书》,重申了森林火灾处理“四个不放过”的责任追究措施,克服了个别乡镇领导在思想上存在“森林防火是林业部门的事”这一思想误区。

七、抓好平安创建,单位内部进一步稳定和谐

一是强化干部职工参与平安创建意识。首先从规范职工言行抓起,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六五普法》等知识,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职工”和争创“文明股室”等活动。落实“门前三包”,不断增强全局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形成自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的风尚。二是加强内部安全防范。为加强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局成立了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在安全防范上,坚持每天对局机关办公楼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落实门卫值班制度。积极参与“无毒社区(村)”创建活动,有效预防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我局全年内部治安秩序良好,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不酗酒闹事、不吸毒、不参与邪教组织,无计划外生育,无群体性事件、无刑事治安案件、无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等现象,综合治理成效明显。

一年来,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随着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资源的管护和林区稳定的任务将越来越艰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按照县委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构筑综治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建设“平安和谐武山”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县综治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深入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林业系统的安定团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的方针,在抓好林业经济建设、推进林业改革工作的同时,将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前介入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作落到了实处。一年来,全系统没有出现严重、恶劣的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没有出现过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到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年初依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钟楠同志任组长,副书记杨志灿、副局长歹文庆同志为副组长,从林政股、稽查大队、森林公安局抽调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杨家刚任办公室主任。鉴于人事上的变动,还相应调整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并配备了专门的办公场所,为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研究制定了工作职责,研究部署了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考核措施,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工作,半年度、年终进行一次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关键在基层,各基层企业相应成立了工作机构,指定一名副厂级以上人员分管,负责本单位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到综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总结。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工作出实效、有突破。

(一)多渠道、多角度、注实效认真做好安全宣传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最安全县城治安和维护林业稳定的各种文件,认真把握文件要领,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传播各种林业安全信息,多形式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各种安全宣传资料;三是利用“五五”普法的有利时机,深入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多次举本文来源:***办了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考试。

(二)定措施、明目标、认真做好社会治安工作。一是实行与班子直接挂钩考核,并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二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主要指标列入各基层单位的目标管理,纳入到年终政绩考核。三是积极参与和支持街道、社区的社会治安整体联防行动。经过全体林业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无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无“×××”等非法组织和参与人员;无毒品源种植和贩毒、制毒、吸毒人员;无租房租住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三)敬民心、重民意、查民情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一是广开言路,并积极主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系统内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专人专管林业局信访工作。二是切实做好来访信件的办理和来访职工群众的接待工作,及时处理了职工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疏导、调解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对系统内部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的发生主要是通过加大林业稽查工作力度来预防,从而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林业执法队伍。在抓林业执法的同时,重点抓好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违纪现象,对执法岗位实行凭证上岗,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对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一年来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无个人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无邻里纠纷,无贪污腐败事件。

(四)高标准、严要求、强措施认真做好保卫防范、文件保密工作。一是严格许可制度。实行门卫合同制,明确门卫职责,门卫与经济利益挂沟,奖惩分明,全年来没有出现过重特大安全事故。二是严密防范措施。认真做好文件、资料的保存保密工作,严格管理好系统内部现金、物资、票据、设备等贵重物品,一年来没有出现过盗窃、抢劫等重大事件,无火灾事故,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着眼防范、重在治本,做到安全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一是继续按照“社区管控,路路巡逻、边际堵控、单位守护”的治安防控原则,健全内部防范网络,组建了以森林公安为主要骨干,机关干部职工轮流参加的督察组,对办公楼、干部职工住宅楼、出租房、商店门面等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察,采取定目标到科室,定责任到住户,以科室、单元楼、商店门面为责任区,确保检查到位,防范到位,不留死角。三是加大排查力度,杜绝事故和违法犯罪的发生。定期召开治安、消防形势分析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单位内部的治安动态,

按照“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早调解”的五早工作方法,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行逐户查询登记,准确把握干部职工、出租房住户及家庭成员的变动情况。及时了解邻里之间、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力求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单位,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今年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力度还不够,特别是林改遗留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任务仍然繁重,我们将一如继往地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力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草原环境冶理应办什么资质?

1999年,新巴尔虎左旗居民景如臣和政府签订公益性沙地治理承包合同,承包2万亩土地,为期30年。2013年,林业局称景如臣完成治理沙地1.5万亩,流动沙丘、露沙地面基本消失,有效地遏制了流沙蔓延。

但是景如臣的长子景建华却对媒体表示,2011年,新巴尔虎左旗民政局为了建火葬场,侵占了治理后的草原,之后又在附近圈地放羊,直接导致周边地区沙地重现。此外,民政局还建殡仪馆占地47亩,停车场64亩,再加上修建的道路,共120亩,相当于11个标准足球场大小,可国土部门只给民政局批复了5000平方米,不到10亩地,且为期1年的临时用地,1年后必须拆除并恢复生态。

并且,在距离殡仪馆不远的地方,还有两处垃圾填埋场。景建华对媒体表示生活垃圾场只有72亩的上级审批手续,却建了193亩,建筑垃圾场,则完全没有手续。

呼伦贝尔草原上巨大的停车场 摄影:任梦岩(图据中国之声官方微博)

对此,新左旗综合执法局局长回应称,生活垃圾场是有审批手续的,而建筑垃圾场,是很多年前形成的,是旗里都认可的。

20日晚,新巴尔虎左旗副旗长张双林回应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当地政府对问题高度重视,正在安排进一步调查,“(报道播出后)立即召开会议做出安排部署,要求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草原环境不受到破坏。”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保障生态安全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生态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优先保护、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升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强化管理,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林业生态环境。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新闻媒体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 护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采取封山禁牧、封山(沙、滩)育林(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场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采取综合保护措施,优先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第十一条 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内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开垦、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得干扰野生动物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蔓延;依法进行野生动植物检疫,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和林木种子、苗木和其林业综合治理资质他繁殖材料。

高标准农田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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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概要

1.1项目背景

1.1.1 襄汾县概况

襄汾县位于山西省临汾盆地南部,介于东经111°06′38〃~111°40′55〃,北纬35°40′05〃~36°03′20〃,南北相距39.3km,东西相距26.5km,总面积1034km2。东邻浮山、翼城,西傍乡宁,南毗曲沃、侯马、新降,北连尧都区。汾河纵贯县境中部。东西山麓逐渐向汾河谷地倾斜,形成东西高,中间低的槽状形态。

1.1.2项目背景

襄汾县西贾乡上毛村和东毛村耕地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好,生产潜力巨大,灌溉水源有保障,地表水可利用量282万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61.32万立方米,多年平均降雨量528.8mm。县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当地农民群众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高,立项前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90%以上的农户同意实施项目,愿意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筹资投劳任务。县农发办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因此,选择西贾乡东毛村和上毛村作为进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区。

1.2 项目范围、规模、内容与工期

1.2.1 项目范围

1.2.2 建设规模

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开发面积1.05万亩。

1.2.3 建设内容

1.2.3.1水利措施

(1)新建、改造电灌站各1座;

(2)更新井3眼,修复配套旧井1眼;

(3)架设高低压线路8.95公里,安装315KVA变压器2台,80KVA变压器3台;

(4)衬砌渠道2.65公里;埋设管道31.15公里(塑料管道0.75公里,砼管道23.65公里);新建渠系建筑物449处;

(5)新建500m3蓄水池1座。

1.2.3.2农业措施

(1)改良土壤1万亩;

(2)购良种9.9万公斤,其中小麦良种8.4万公斤(石麦15、临汾8050各4.2万公斤),玉米良种1.5万公斤(鲁单9002、大丰26各0.75万公斤);

(3)新开整修机耕路13.8公里(砂石路7.6公里,砼硬化路6.2公里);

(4)购置农业机械26台(套),其中福田4LZ-2(麦客)联合收割机1台,东方红950拖拉机5台,配套IJNB-220旋耕机5套,2BFJ-14A小麦播种机5套,2BYQFH-4玉米播种机5套,4Q-200秸杆还田机5套。

1.2.3.3林业措施

1.2.3.4科技推广措施

1.4 效益

1.4.1经济效益

该项目工程兴建后,预计新增灌溉面积0.1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0.9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75万亩,年节约水量63万方,增加农田防护林网面积0.75亩;年新增小麦生产能力177万公斤,玉米150.4万公斤,新增种植业总产值561.64万元,项目区农民纯收入总额增加257.4万元。

1.4.2社会效益

项目建成后,通过对田、林、路、水、电的综合治理,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水土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利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优化了产业结构,极大地调动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积极性,确保了粮食稳定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农民科技素质提高,市场意识增强,促进项目区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4.3生态效益

项目区建成后,新增农田林网防护林面积0.75万亩,可改善农业区域性小气候,增强防风抗灾、保持水土的能力,减轻干旱对粮食生产的危害,为农业生产建起一道绿色屏障。通过平田整地、秸杆还田等措施的运用,加大水分的入渗系数,改善土壤水肥和理化性状,充分合理地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该工程项目发挥效益后,经分析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为28.71%,大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基准收益率8%;项目财务净现值为4275万元,财务净现值应大于0;收益和成本比为1.17:1;投资回收期为5.12年,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6年。总体评价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林业综合治理资质,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需要办理林业资质林业综合治理资质,需要林业职称林业综合治理资质的。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林业综合治理资质,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林业综合治理资质,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 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来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过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