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可以申请办理,受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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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林业种子资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业种子资质: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林业种子资质;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林业种子资质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本要求,通常指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与其具有的资金数量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方式有直接关系的,也就是能够独立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的技术人员是指,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营业场所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确定其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营业场所(含林木种子贮藏保管库房等)可以与林木种子经营者的住所为同一地点,也可以为不同地点。种子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条件,也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否则不具备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2日第5号局长令发布)第十一条规定,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根据经营需要,具备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仓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2日第5号局长令发布)第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③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