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对卫生防疫员初级等级认证有用吗

林业局主管当地林业防疫资质的林业资源,林木防疫检疫病虫害防治等,诸如防护林,山林等等,林业站是林业局下辖单位,负责辖区林业防疫资质的具体业务.园林局主管城市绿化,市政绿化,公园,园林施工单位等,包括房地产绿化验收,园林施工资质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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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杀防疫等级证书如何办理?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流程如下林业防疫资质

1、报名参加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培训班林业防疫资质

2、循环开班尽快安排考试林业防疫资质,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取得相应级别《有害生物防治员》国家职业资格证证书。

报名人员请携带两寸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等相关资料。所有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必需持有北京市有害生物防制培训合格证书。相关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所有防制操作人员均须经培训取得初级培训合格证;至少2人经培训取得中级合格证。防制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通过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扩展资料:

消杀药品:

(1)生产卫生许可批件或生产卫生许可备案证明(盖红章);

(2)产品质量标准(盖红章);

(3)当年度卫生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盖红章);

(4)出厂检验报告(盖质检红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申办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A级资质要满足哪些条件?

A级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申报条件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企业 资质证书国家A级

1、经营管理者必须具有医学或生物昆虫学大专以上学历认证,或者具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

(中级)、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初级)从事爱卫、防疫、灭鼠杀虫工作5年以上工作者。

2、有《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治工)》的从业人员(须有上岗证) 7人以上;

3、有经营业务的注册资金5万元或以上;

4、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电动等喷雾器械和有“三证”的药物;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单独固定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

八步提供资料:

1、经营管理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书)、上岗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下同),个人简历各一份;

3、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正本,另外需要1份复印件;

4、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5、办公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灭鼠杀虫器械及药物清单;

7、内部管理规章及章程。

林业病虫害 防治检疫是做什么工作

是对山林树木进行检测防疫病虫害林业防疫资质的检测工作主要是林业局、绿化、园林局、森林公安、海关等部门工作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林业防疫资质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防疫资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林业防疫资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林业防疫资质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第六条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依法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第七条 鼓励林业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第二章 预防预警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资源分布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配备专(兼)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

检疫防控机构应当组织监测站(点)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检疫防控机构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检疫防控机构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第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对重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专题调查。

针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传播以及危害状况,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风险分析。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检疫防控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长期发生趋势预报以及重大警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十一条 造林抚育、园林建设、道路和河道沿线绿化等工程,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内容纳入规划方案,并在设计、施工、养护等环节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林业植物繁育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植物检疫要求,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配备检疫除害设施设备。

绿化造林应当选择良种壮苗,优先使用乡土林业植物,并采用混交栽植模式;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绿化造林。第十二条 林业资源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林业资源的抚育管理,及时清除严重感染病虫的林业植物,改善林业植物生长环境。

林业资源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管理范围内的有益生物。鼓励进行生物天敌繁育和释放,实施生物防治。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破坏和损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设施设备。

因城乡建设确需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征得所有者同意,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第三章 检疫控制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检疫防控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补充名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布。